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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續聘未於期限內申請 可補行

期滿續聘未於期限內申請 可補行

由於部分雇主未於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4個月前提出期滿續聘申請,勞動部重新核釋雇聘辦法第46條之1補行申請規定,即日起,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不以案件申請,而是以外國人補行申請,同一名外國人以補行一次為限。

  勞動部10622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28條之3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11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403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勞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勞動部修正《雇聘辦法》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4個月,雇主須於外國人協商是否續聘,最遲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個月必須提出申請,但是該規定實施以來,常有外國人臨時改變意願,如外國人原先想直接返國不願續聘,後又反悔願意繼續留在原雇主處工作,但是已離聘雇期滿不足2個月,造成雇主提出續聘申請已逾期,據了解,已有數百件未在期限內提出續聘申請。

  勞動部說明,該函釋同意辦理續聘雇主同一名外國人可補行一次,只要在外國人聘雇屆滿當日前提出申請即可,因此對於逾期申請續聘案件,雇主須提出補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