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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企業管理5千餘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至14年 年資不滿1年雇主出具切結 即符合資格

5千餘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至14年 年資不滿1年雇主出具切結 即符合資格

5千餘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至14年
年資不滿1年雇主出具切結 即符合資格

 自104年10月起,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台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根據資料,累計至106年6月底,已有5千餘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完成申請。

 據統計,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12年延長至14年,目前已累計有5,308人,分別是104年10月至12月底有686人申請、105年3,174人申請、106年1至6月底1,448人申請。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5千餘名家庭看護工年限獲得延長至14年,根據資料分析,「工作能力」是關鍵因素,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或是未滿1年經申請之雇主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

 其餘專業訓練或是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很難獲取,申請資料中多數是由雇主自行切結表示該名外勞有特殊工作表現可獲得20點,及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獲得30點,再加上工作能力的年限點數,至少就有60點,就可符合延長年限至14年資格。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在104年10月9日修正公布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台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配合該法,同年勞動部11月11日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與相關申請書表,為達簡政便民,雇主只需在申請書表上的選項「勾選」並親自簽名切結即可。

 當時有民眾反映,有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能力很好,其工作年限滿12年或即將滿12年,由親友轉介紹聘僱,或部分工作年限已滿12年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仍有意願來台工作,但不是由舊雇主聘僱,無法獲得點數,因此勞動部在105年3月公告放寬工作1年以上的限制,只要「未滿1年」的雇主願意出具切結或是出具能力證明,表示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聘僱需求,就可獲得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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