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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離境前 須辦所得扣繳

外國人離境前 須辦所得扣繳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我國來源所得,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如果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就應在期限前完成申報納稅。

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所得,像是公司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等,其應納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

但如果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之範圍,如向個人收取之租金、個人出售財產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如該年度所得稅申報開始後,仍在境內者,則應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如未依規定申報,可依所得稅法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最高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呼籲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為兩種,一是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常居境內,二是在境內無住所,而在該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者,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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