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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國人有提供勞務 即屬非法容留

非法外國人有提供勞務 即屬非法容留

有些新住民基於同鄉情誼,常會幫親戚或友人介紹工作,或讓他們幫忙工作指導技能,好讓他們回國開店營業。政府勞工局提醒,外國人未申請工作許\可,不得在國內工作,只要涉及勞務提供,不論有無給付薪資對價,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介紹無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工作,則涉及非法媒介,最高可罰新臺幣50萬元。

勞工局表示,違反此項規定並不僅限新住民,除小吃店外,營造工地、醫療院所等場所都有可能構成,呼籲各場域的負責人須善盡管理責任,特別是營造工地、醫療院所近年已列為重點宣導對象,即使並未直接聘僱,但仍須建立更完善的人員控管措施,避免下包商或病患家屬聘用非法外國人在各場所內提供勞務。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非法容留工作的要件,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即構成,並以可管理支配該領域的容留者作為處罰對象,不會以外國人提供勞務的動機及對價有無,作為違法與否的判斷依據。過去有許\多民眾被查獲後,辯稱外國人僅是好意、順手協助,沒有支付薪水,勞工局強調,不管是基於情誼的無償幫忙,或是學習性質的「做中學」,只要涉及勞務提供,不論有無給付薪資對價,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

根據新北市所定審理違反就服法作業要點,非法容留法定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地方主管機關將依照主觀條件屬過失或故意、客觀要件屬營利或非營利,以及違規次數、聘僱期間等要素,判斷裁罰金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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