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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及就專人員違法停業及廢止裁量基準修正 增對受聘外國人性侵或人口販運廢止設立許可

仲介及就專人員違法停業及廢止裁量基準修正

增對受聘外國人性侵或人口販運廢止設立許可

 配合去年新修正的就業服務法第40條相關規定,勞動部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及就服專業人員違反就服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增列仲介及其從業人員「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其裁量基準為「廢止設立許可」;至於外勞被性侵或重傷害,仲介知悉未於24小時通報,裁量基準納入「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者,每次停業12個月。

  勞動部說明,由於《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107年11月30日生效,其中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依第65條處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外,並得依第70條廢止仲介設立許可。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同時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同樣依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配合上述法令修正,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公告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及就服專業人員違反就服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這次修正除將第40條的項次增加「第1項」外,針對第18款規定,裁量基準規定為「廢止設立許可」;第19款及20款則納入原有違法情形「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的規定,裁量基準為「因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或第45條規定以外之其他本法規定1年內受罰鍰處分第4次以上者:每次停業12個月」。

  另對於就業專業人員違反第18款者,將依違反第37條第2款規定,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廢止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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