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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外勞須檢附四次紀錄 勞工局啟動輔導

聘外勞須檢附四次紀錄 勞工局啟動輔導

過去事業單位未成立勞資會議並無相關罰則,但去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賦予勞資會議更多協商任務。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使勞工加班、實施變形工時或女性夜間工作,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反規定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企業實施七休一例假以及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彈性等,亦須符合程序。

勞工局指出,依照現行法令須提請勞資會議決議的事項,勞基法中有第30條、30-1條變形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以及加班工時單月上限彈性提高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4條輪班時間放寬、第36條例假日調移、第49條女性勞工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實施大量解僱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事業單位如有引進外勞需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須檢附前一年內四次勞資會議記錄,向縣市政府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另外,公司申請上市櫃前,勞資會議紀錄亦須函送勞動部。

勞工局提醒,勞工只要年滿15歲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權利;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對待。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資方代表可透過此一平台將經營事項上遇到的阻礙提出討論,勞方代表亦可提出勞動條件、環境衛生與提高工作效率等意見。勞資會議作成的決議對勞資雙方均有其拘束力,如欲變更決議內容,不論是對勞方有利或不利,皆須再次召開勞資會議決議,並非單方得任意主張變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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