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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轉讓經營 期限內辦理承接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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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補充國內產業及長照服務不足的人力,符合資格的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惟事業單位在營運期間可能因為轉賣、轉租、贈與或負責人變更等原因而有所有權轉讓的情形,受轉讓的新雇主可以依規定直接向勞動部申請銜接聘僱原事業單位所聘僱移工。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果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機器設備或廠房的情形,或者自然人所有的漁船、養護機構有變更負責人的情形,因雇主主體已經變動,此時新的雇主可採承購承租或變更負責人等方式向勞動部申請,以接續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承購承租或負責人變更等方式申請接續聘僱移工的新雇主,應於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變更或註銷登記日(即事由發生日)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並於事由發生日後的60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同時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聘僱的移工,且應一次提出申請,不可以分次辦理。

另外,如果是因企業併購而存續、新設或受讓的事業單位,有接續聘僱原企業所聘僱移工的需求時,勞動部表示,新雇主應於併購基準日當月前6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的本國勞工,並於併購基準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部申請雇主基本資料異動,就可快速接續聘僱移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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