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加班换补休有疑问 劳动部问答集说明 2018-01-11
加班换补休有疑问 劳动部问答集说明
劳基法修法今天三读通过,外界担心加班换补休恐让劳工拿不到加班费,也休不到补休。对此,劳动部晚间提出4 点问答说明,强调不会发生这种状况。
根据劳动部提供的疑义说明,劳工加班,雇主有义务给付加班费,补休选择权在劳工。
Q1:加班补休法制化后,会不会导致劳工拿不到加班费?
A1:劳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后,雇主本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 条规
定给付加班费,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补休。如有违反者,依法处新台币2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锾。
Q2:依照劳工实际加班时数等比例换取补休时数,会不会导致劳动条件的降低?
A2:劳动基准法系规范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雇主如从优给予补休,例如:依加班费加成标准给予补休者,得依其约定。雇主已与劳工有优於劳动基准法之约定者,任何变更均属劳动条件之改变,仍须经劳工之同意。呼吁雇主不得因劳动基准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劳动条件,损及劳工权益。
Q3:劳工的补休会不会被雇主拿去抵充无薪假?
A3:是否补休,选择权属於劳工,应依劳工的意愿。劳工提出之补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属协商不成立,雇主即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 条规定标准给付工资,不会有被雇主拿去抵充无薪假之情事。
Q4:选择补休后,如果未能补休如何再换取加班费?
A4:劳工如果未能补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并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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