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立院不断电表决 劳基法草案1/10三读 3/1起轮班间隔11小时 加班工时帐户制 2018-01-11
立院不断电表决 劳基法草案1/10三读
3/1起轮班间隔11小时 加班工时帐户制
立法院经过18小时不断电表决,《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案1月10日上午8时43分三读通过,包括休息日加班费核实计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时提高至54小时,3个月加班总工时138小时、轮班间隔原则11小时、「7休1」松绑、加班时数1:1换补休及特休假可递延一年,修正条文中指定1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有关轮班换班间距及「7休1」例假挪移例外情形,除需经工会同意才可实施,没工会者需经劳资会议同意,同时雇用劳工人数达30人以上者,应报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备查,新增加政府把关机制,经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行业,新法3月1日实施后,劳动部将会公告适用的指定行业;加班弹性也须经工会同意才可实施,没工会者需经劳资会议同意,同时雇用劳工人数达30人以上者,应报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备查。
运输与护理等轮班产业
优先实施专案劳动检查
劳动部长林美珠下午在劳动部召开记者会表示,对於外界传言修法完成后她将去职,她强调会留下继续为劳工努力。她指出,劳基法修正条文107年3月1日施行后,没有法律空窗期,劳动部会采取四项作为,以落实修法意旨,保障劳工权益。首先是研拟相关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实法律之执行。例外情形的把关机制,劳动部会与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於修正条文施行前完成整备。
针对中央部会所属国营事业单位与机构、所辖产业园区内之事业单位(如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园区),优先辅导劳资会议之运作;将请各地方政府尽速对辖区内未召开劳资会议的事业单位,发出限期成立劳资会议「催设函」。
3月1日起,积极执行劳动条件监督检查,特别针对国公营事业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运输业、医疗院所等采轮班制者,优先实施专案劳检。
劳动部将建置线上备查系统,供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备查程序,劳动检查机关亦能充分掌握适用例外状况的事业单位,作为劳动检查轻重缓急的重要参考依据。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倩蒨说明,轮班换班间距部分,3月1日起原则是以11小时为主,仅允许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劳动部公告后,始得变更休息时间不得少於连续8小时。
加班时数1:1换补休
特休假协议可递延一年
林美珠补充说明,行政院秘书长已於上周五召集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进行盘点,如卫生福利部表达医疗护理人员轮班间隔确定为11小时,未来劳动部会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审认是否确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并会附加实施条件或期限,对外公告适用行业。
有关7休1例假之排定,谢倩蒨强调,仍以劳工不得连续逾6日为原则,仅允许「时间特殊」、「地点特殊」、「性质特殊」及「状况特殊」等4类特定情况,於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及劳动部指定之行业,才可於每7日之周期内弹性调整例假。
这次还新增第32条之1,明订可以在「劳工同意」后选择补休,也就是加班1小时、补休1小时,林美珠强调,劳工若加班,以「领取加班费」为原则,除非是「劳工主动要求补休」,资方不能单方面要求,否则就构成违法。她表示,补休应在当年度结清,劳工若未休毕,雇主应给加班费,相关内容将会规范在施行细则中。
还有劳工的特休假,修正为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的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但年度终结未休的日数,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年度实施者,於次年度终结或契约中指仍未休的日数,雇主仍须发放工资给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