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制造业转换事由须叙明 申请保留名额 2018-07-06
制造业转换事由须叙明 申请保留名额
针对制造业外劳转换事由不可归责雇主,劳动部6月13日发布函释,经由地方召开劳资争议协调会,任一方或双方无继续聘雇关系意愿,且雇主无违法或违反劳动契约情事,雇主名额不会被管制。不过有公司反映,部分县市并没有开立相关证明文件,且对於是否不可归责雇主亦难认定,对此劳工局说明处理原则,只要劳资协调记录中说明双方终止契约的事由,即可将此记录送至劳动部请求保留雇主名额。
劳工局进一步说明,实务上经常看到劳资协调会议记录只有记载到劳雇双方解除聘雇关系,但却无法从中看出解除聘雇关系的事由,因此建议公司及雇主,协调记录的终止契约事由、日期务必详实记载,且雇主也必须符合无违反劳工法令或劳动契约的条件,才能申请不管制名额。
劳动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的「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当中增列第14条之7第1项第4款但书规定,所聘雇外国人总人数之认定,应包含申请日前2年内,依本法第59条规定转换雇主之外国人人数。但转换雇主之事由不可归责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为使不可归责雇主事由更加明确,日前劳动部再透过函示解释,转换事由不可归责於雇主者,须符合雇主与所聘外国人发生劳资争议,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召开劳资争议协调或调解会议后,任一方或双方无继续聘雇关系之意愿,并依法终止聘雇关系,且雇主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查明无违反劳工法令或劳动契约。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