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制造工调派规定松绑 因部分设备搬迁 同劳保证号同核配级别 附加案外劳可调派 2019-06-04
制造工调派规定松绑 因部分设备搬迁
同劳保证号同核配级别 附加案外劳可调派
即日起,针对雇主有甲、乙二个以上制造业工厂均属同一劳工保险证号,同时属於3K5级制中同一核配比率级别,因部分设备搬迁,不须经劳动部同意,甲工厂附加案外国人可调派至乙工厂从事制造工作,但甲工厂调至乙工厂人数,与乙工厂原有聘雇外籍人数,合计不得超过3K5级制比率及附加案比率。
劳动部5月20公告修正「雇主指派所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变更工作场所认定基准」,自即日生效。
劳动部说明,这次仅修正制造工调派规定,针对雇主有甲、乙二个以上制造业工厂,均具审查标准第14条之2规定之特定制程制造业资格且为同一级别者,且均属同一劳工保险证号,因部分设备搬迁,得免经本部许可,迳调派依审查标准第14条之3规定所聘雇之甲工厂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厂从事制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厂调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厂工作之人数与乙工厂原有聘雇之外籍工作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雇主依审查标准第14条之2及第14条之3所定聘雇员工人数之比率。
至於其余调派规定未修正,外界较关注的家庭看护工调派至医疗院所附设之护理之家机构、慢性病床、呼吸照顾病床照料该被看护者,或调派家庭看护工随同被看护者至养护机构从事家庭看护工作,仍维持每次申请调派期间原则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得申请延长,3年内累计调派期间不得超过18个月。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