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配合就服法52条 新增二种恢复名额函 2017-02-21
配合就服法52条 新增二种恢复名额函
由於日前发生我国驻外办事处物无法辨识「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函」,因而衍生拒绝核发外国人签证,对此,劳动部发函外交部转知我国驻外办事处,针对为因应《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新增有关恢复期满续聘及期满转换雇主外国人名额之相关作法与函文,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据了解,日前有一公司依规定办理恢复名额,劳动部也同意延长3个月引进期限在案,但是我国驻越南办事处因无法辨识该函而拒绝核发外国人签证。
劳动部说明,《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取消外国人聘雇期满须出国1日规定,外国人於原聘雇期满后,无须出国,即可由原雇主续聘,或由新雇主接续聘雇;惟经原雇主期满续聘或经新雇主接续聘雇之外国人,后如因有於聘雇期满前出国、由他名雇主接续聘雇、行踪不明或刑事案件及其他不可归责雇主事由之情事,致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雇主之聘雇许可函失效,雇主可向劳动部申请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后,劳动部将核发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函。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函有2种类型,第一种恢复之招募函尚有剩余效期,同意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后,雇主并应自原招募(入国引进)许可函发文日起6个月引进外国人,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雇主之事由,得申请延长,并以1次为限。
第二种是恢复之招募函已无剩余效期,同意恢复招募外国人名额,雇主并应自同意恢复外国人名额函之发文日起3个月内引进外国人,逾期未引进者,不得申请延长效期。
由於劳动部新增有关恢复期满续聘及期满转换雇主外国人名额之相关作法与函文,为避免再发生我国驻外办事处无法辨识,拒发外国人签证,因而劳动部106年2月18日发函外交部转知我国驻外馆处配合协处签证核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