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休息日加班可换补休劳动部发函说明 有劳资争议时雇主须负举证责任 2017-05-04
休息日加班可换补休劳动部发函说明
有劳资争议时雇主须负举证责任
针对劳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后又请假,其加班时数与加班费如何计算?以及休息日加班是否可换补休?劳动部3日公布两份和休息日相关函释说明。休息日当天加班途中,因劳工个人因素请假,加班时数与加班费应核实计算,劳工未到时数可劳资协商解除出勤义务,其未出勤时数不计入加班时数上限;又休息日加班后,经劳资双方协商,劳工可选补休,发生争议时,雇主须负举证责任。
劳工因素休息日未到工
劳资协商解除出勤义务
根据《劳基法》规定,其中有关「休息日」加班规定,除前2小时休息日加班费每小时应发给1又1/3倍以上加班费,之后每小时应发给1又2/3倍以上加班费外,也明订要「做1给4」,也就是休息日加班就算只工作2小时,雇主也应发给4小时工资;工作5小时,也要发给8小时工资,以此类推;同时休息日加班时数包含在每个月加班时数上限46小时之内。
针对雇主徵得劳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企业早就排好班,但是劳工却临时没办法加班,或是加班当天无法做足时数,其加班费、加班时数应如何计算?
劳动部5月3日发布的「劳动条3字第1060130987号」新函释指出,如果劳工已经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却临时因为个人因素自始无法到工或是到工后未能依约定时数工作时段,应告知雇主,劳雇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休息日出勤义务,否则劳工就应该依照劳工请假规则等相关法令规定请假,例如事假、病假、丧假等。
又休息日是有薪假,当天工资都已计算在月薪内,不论劳工当日出勤状况为何,都不影响该日工资,如果答应要加班、却未能依约履行,当日已到工时段应先计算加班费,请假时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后工资标准扣减,例如请事假要全额扣除,请病假要扣一半。
劳动部官员进一步解释说,因劳工个人因素,无法到工或是到工后未能依约定时数工作时数提供劳务,其加班时数依实际到工时数计算,如原先约定休息日加班4小时,劳工实际仅提供劳务1小时,其加班费计算是仅给予给1小时、不须给予4小时,加班时数也是计算1小时、非4小时。
劳动部提醒,为避免劳资争议,建议劳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因个人因素未能提供劳务时处理方式,包括是否告知程序、是否须请假等,可以在团体协约、劳动契约或是工作规则中规定。
休息日加班换补休标准
雇主不可片面规定补休
另外,一例一休上路后,休息日加班费大加码,但以往劳工国定假日上班,部分雇主会以一天补休假来换加班费,至於休息日可否换补休?补休标准为何?劳动部今天也做成函释。
劳动部5月3日「劳动条2字第10601300937号」函释中说明,休息日加班后如果以补休取代加班费,目前法律上确实未禁止,休息日加班给付加班费是雇主法定义务,但劳雇双方可在不损及劳工权益及不影响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由劳资约定补休标准,但是雇主不可以有片面规定劳工於休息日加班后仅能选择补休。
劳动部官员进一步解释说,休息日加班必须以发加班费为原则,在劳工同意下可换补休,换休标准是一比一、一比二,由劳资约定,若劳工认为换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绝换休,依法雇主就要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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