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适用劳基法外劳 雇主未全额给付工资 将处6万元至100万元罚锾并废聘 2017-05-11
适用劳基法外劳 雇主未全额给付工资
将处6万元至100万元罚锾并废聘
针对在适用劳基法场所工作的外劳,如雇主未依法全额给付外劳工资时,到底是依违反劳动基准法处罚还是依就业服务法裁罚?劳动部日前发函通知各地劳工主管机关指出,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按行政罚法规定,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另裁处额度不得低於各规定罚锾最低金额;也就是适用劳基法的外劳,雇主未全额给付工资,将处以6万元至100万元罚锾,同时将废止雇主聘雇许可并管制2年。
劳动部106年5月4日发函说明有关雇主如未依法全额给付外籍劳工工资,涉同时违反劳动基准法及就业服务法之裁罚规定适用原则。
依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条规定:「有违反第22条规定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又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3条第4项规定:「第1项工资,除外国人应负担之项目及金额外,雇主应全额以现金直接给付第2类外国人。但以其他方式给付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交予外国人收存,并自行保存1份。」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 9款规定,「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暨同法第67条第1 项规定:「违反...第57条第9款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针对雇主未全额给付适用劳基法之外劳(制造业、营造业、海洋渔捞业、机构看护等业别)工资,系同时违反雇聘办法第43条第4项规定、就服法第57条第9款及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属单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均处以罚锾。
根据行政罚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但裁处之额度,不得低於各该规定之罚锾最低额。」
劳动部表示,雇主未全额给付适用劳基法之外劳工资,法规有竞合情形,因劳基法第79条规定罚锾最高额100万元,较就服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罚锾最高额30万元高,则上开违法情事应按劳基法规定裁处;另因就服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罚锾最低额6万元,较劳基法第79条规定罚锾最低额2万元高,则裁处时,其罚锾额度不得低於6 万元。
至於雇主未全额给付非适用劳基法之外劳(家庭看护工、家庭帮佣)工资,则以违反雇聘办法第43条第4项及就服法第57条第9款规定,按就服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锾。
劳动部强调,雇主未依法全额给付外劳工资,除依法处以罚锾外,应同时依就服法第72条规定,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并依就服法第54条规定,后续申请案将予以管制2年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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