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外劳定期健检 疾管署提供查询平台 办法过渡期间未接受检查 缓冲至7/5 2017-05-11
外劳定期健检 疾管署提供查询平台
办法过渡期间未接受检查 缓冲至7/5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於106年5月7日生效。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为让雇主及仲介业者更清楚知道外劳健康检查的时间,已提供外籍劳工定期健检日期查询,民众可至疾管署网站(http://www.cdc.gov.tw),进入「国际旅游与健康/外国人健检/受聘雇外国人健检」项下的「外籍劳工定期健康检查日期查询」,输入外劳定期健检起计日,即可查询应办健检的起讫日期。
其中外劳定期健检起计日分为三种状况,工作起始日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健检起计日为「入境日」;工作起始日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且其「聘雇许可之终止日」超过入境日3年者,健检起计日则为聘雇许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工作起始日为2016年11月5日(含)以后者,健检起计日为聘雇许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配合去年11月5日的就业服务法修正,以及接续聘雇之雇主聘雇许可期间最长为3年等政策调整,卫福部修正外国人健检管理办法,於今年5月7日实施,相关规定并回溯至去年11月5日以后所核发的聘可函。办法修正后,外劳聘雇许可生效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后者,均以「工作起始日」为定期健检起计日,也就是说,雇主只要检视聘雇许可函上聘雇许可期间首日,即可安排外劳工作满6个月、18个月及30个月定期健检。但在就服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雇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国日」为定期健检起计日。
部分外劳在办法修正过渡期间未能於法定期限内办理定期健检者,卫福部也提供缓冲措施,雇主在今年7月5日前安排外劳接受定期健检即可。
此外,针对因转换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过1年未接受健检的外劳,雇主应自外劳聘雇许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内,安排其至指定医院接受『补充健检』;而聘雇许可生效日起满6个月之日与最近一次健检日间隔未满5个月者,则免办该次定期健检。
雇主及仲介公司对外籍劳工健检规定如有疑问,可拨打免付费防疫专线1922或0800-001922洽询。疾管署也和各县市卫生局沟通,透过内部系统找出在办法修正前后的过渡期间应办定期健检的雇主,加强宣导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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