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基法检举案件保密处理办法即日生效 检举案件未具名或联络方式等 不受理 2017-05-16
劳基法检举案件保密处理办法即日生效 检举案件未具名或联络方式等 不受理
为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劳动基准法》第74条规定,劳动部5月15日发布「劳动基准法检举案件保密及处理办法」,明定检举案件之保密以及相关处理事项等规范,强化检举人身分保密,降低资讯泄漏风险及疑虑,进而落实劳工权益保障,该办法即日生效。
劳动部说明,《劳动基准法》第74条除「劳工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规定时,得向雇主、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申诉」;「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对申诉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不得泄漏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等规定之外,更授权该部就受理检举案件之保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订定办法。
劳动部表示,「劳动基准法检举案件之保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共计9条条文,已就检举案件之提出方式、处理情形之通知、检举人身分资讯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详予规定,使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於受理检举案件时,能够确实遵循保密及相关处理规范。
该办法明定检举人系指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工法令规定,而提出申诉之事业单位内部劳工;或是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工法令规定,而提出检举之人。
检举人可以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及传真)或言词叙明检举事项,包括个人资料与被检举单位资料,及涉嫌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工法令规定之具体事项及相关资料。若是资料完备,受理检举单位60日内必须将处理情形,以书面通知检举人
不过,若是检举人检举违反案件时未具名、未具有连络方式、无具体内容、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检举,及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覆者,检举机关将不予处理。
申诉人因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泄漏其身分资讯,致受有损害时,得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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