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部於今(16)日修正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2017-06-19
劳动部於今(16)日修正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配合周休二日新制规定,劳动部於今(16)日发布修正《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针对母法修正条文作出原则性解释及补充,以利劳雇双方因应新制规定,并协助事业单位落实法令。
劳动部进一步表示,《劳动基准法》周休二日新制规定,主要目的系为落实周休二日,缩减劳工工时,增加资浅劳工特别休假日数,并保障劳工特别休假权益,让特别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新制施行后,劳动部持续透过各种管道,听取并搜集各界意见。对於各界关心之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之内容、特别休假实施方式及未休特别休假工资给付日期等问题,已於今日修正发布之《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详予规范,使事业单位能有所依循。
本次《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修正重点如下:
1明定雇主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之内容及方式,以确明劳雇双方权利义务。
2明定特别休假给假期间、年度终结发给未休工资之时间点及未休工资之计算方式,如下:
雇主应於劳工符合特别休假条件之日起30日内,告知劳工排定特别休假。
劳工依法取得之特别休假,得於劳雇双方协商之周年制(以到职日起算)、历年制、教育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之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之期间行使。
於劳雇双方所约定给假期间之年度终结期日或契约终止时、雇主应按劳工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乘以其1日工资计发未休特别休假工资。
因年度终结而未休之工资,雇主应於原约定之工资给付日或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因契约终止而未休之工资,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期限发给。
3凡雇主使劳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外或休息日工作,均列属延长工作时间。
另,劳动部於同日公告指定「石油制品燃料批发业中之筒装瓦斯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中之筒装瓦斯零售业」适用四周弹性工时、「汽车货运业」适用八周弹性工时,此系考量其与民生需求息息相关,必须给予劳雇双方适当之工时弹性。该部提醒,各事业单位如有实施弹性工时之必要,仍应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并与个别劳工就有关工作时间等内容合理约定,以维劳工健康福祉。实施四周弹性工时者,其四周内正常工时总计仍不得超过160小时,且四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计至少应有8日;实施八周弹性工时者,其八周内正常工时总计仍不得超过320小时,且八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计至少应有16日。又,「汽车货运业」并未包括应归属於「储配运输物流业」之各业,并予澄清,避免各界误解。
此外,劳动部也预告将该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原已公告可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考选部闱内工作之技工、工友」,修正为「考选部闱内工作之人员」,以利国家考试之执行。
劳动部强调,周休二日新制主要目的系为落实周休二日,缩减劳工工时。雇主应在保障劳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工时,以落实劳动法令,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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