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特休假未休天数须给薪细则明订发给1日薪资 2017-06-22
特休假未休天数须给薪细则明订发给1日薪资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倩蒨说明,配合周休二日新制规定,新修正《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系针对母法修正条文作出原则性解释及补充,以利劳雇双方因应新制规定,并协助事业单位落实法令,并保障劳工特别休假权益,让特别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
谢倩蒨指出,劳基法细则明定雇主应於劳工符合特别休假条件之日起30日内,告知劳工排定特别休假,劳工依法取得之特别休假,得於劳雇双方协商之周年制(以到职日起算)、历年制、教育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之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之期间行使。
她说明,劳雇双方所约定给假期间之年度终结期日或契约终止时、雇主应按劳工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乘以其「1日」工资计发未休特别休假工资,雇主应於原约定之工资给付日或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
劳动部提醒,工资明细应记载约定之工资总额,各项给付金额如本(底)薪、奖金、津贴、加班费;约定扣除之金额,如劳健保、福利金、劳退自提。至於雇主提供的工资明细不限书面,可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如电子邮件、简讯、通讯软体、公司网站系统等,让劳工可随时取得或列印。另为与时俱进,明定出勤纪录之记载方式包括签到簿、出勤卡、刷卡机、门禁卡、生物特徵辨识系统、电脑出勤纪录系统或其他可资核实记载出勤时间工具所为之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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