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一例一休 七月起将采辅导、检查并行 30人以下企业 台北市拟优先辅导改善 2017-07-05
一例一休 七月起将采辅导、检查并行
30人以下企业 台北市拟优先辅导改善
劳动基准法修法自今年7月起进入第三阶段,劳动部日前和各县市政府商议相关具体作法及劳检原则,采「持续辅导」、「分级检查」策略进行。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7月4日进行今年第一场外劳法令宣导,超过60家养护机构代表参与,劳动局表示,7月开始仍会执行劳动检查,违规部分也将依法开罚,但对於3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如查到有违反法令的情形,将优先辅导给予改善的机会,相关方案目前正在规划阶段。
劳基法修正内容是今年的重点课题,重建处邀请劳动局劳动基准科股长叶思延说明相关规定。他认为,目前已经过至少半年的宣导及辅导阶段,雇主这段时间如有配合新法逐步调整,影响应该有限。
排班首先确定起始时间 例假、休息日依序排入
一例一休实施后,应如何排定班表才不违反七休一的原则?叶思延建议,雇主与劳工协商排班,先约定排班周期,先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最后排定「国定假日」,同时书面班表建议做不同的注记,并请劳工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排班时,国定假日即使劳工未出勤,仍应计入正常工时,且部分工时者亦有国定假日适用,当天如有使劳工出勤需要而需调移至其他天,必须是和其他工作日对调,否则会有国定假日被吃掉的问题。
「社会福利服务业」适用四周变形工时,排班原则为将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於其他日时数不得超过2小时,当日正常工时达1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即1天总工时以12小时为上限。二周内至少应有2日休息,作为例假,另外四周内应排定4日休息日。女性除怀孕或哺乳外,不受不得於夜间22时至翌日凌晨6时工作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
劳工有特休优先主动权 符申请条件有告知义务
叶思延表示,特休假是另一个修法重点,除新进员工满半年即有3天特别休假外,过去可由劳资协商,但现在劳工具有休假的主动权,劳工符合申请特休条件时,雇主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未休天数部分雇主应发给工资,雇主如认为劳工特休权利不存在,需负举证义务,但不包含雇主已提醒劳工申请特休而劳工仍未休,因此雇主不可据此不发给应休未休的工资。特休的申请纪录,则建议保存5年,以免劳工离职后发生争议。
劳动局已在首页建置「新修正劳动基准法」专区,提供相关法规,以及工资清册、出勤纪录、自主检核表等范本供下载,劳动部近期也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参考范例,让事业单位参考使用,於该局网站亦开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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