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澄清稿】劳动部重申,《劳动基准法》并未有例假或休息日出勤工作,须加发3倍工资并於事后补休之规定。 2017-07-04
【澄清稿】劳动部重申,《劳动基准法》并未有例假或休息日出勤工作,须加发3倍工资并於事后补休之规定。
部分报章媒体报导,《劳动基准法》新制施行后,雇主使劳工於周日工作必须给付3倍工资,并於事后补休之规定。对此,劳动部郑重澄清,现行《劳动基准法》并无前开规定。
劳动部说明,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7日当中,须有2日作为休息,其中1天为「例假」、1天为「休息日」。至於例假与休息日之安排,由劳雇双方自行约定,未有周六必然为休息日、周日必然为例假之规定。
劳动部进一步解释,当周日为劳工例假,如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法定原因,雇主使劳工於例假出勤工作时,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即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一天工资,并於事后补假休息。
当周日为劳工休息日,劳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费算法,前2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3分之1,超过2小时后,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3分之2。至於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后,得洽雇主同意后选择换取补休;
现行《劳动基准法》并未规定雇主须同时给付休息日加班费并给予补休。部分媒体报导内容纯属对法令之误解,劳动部特予澄明。
劳动部表示,为齐一《劳动基准法》新制,将采取「宣导」、「辅导」、「检查」及「检查后协助改善」4大措施,并结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资源,持续以宣导、辅导等多元措施协助事业单位调适及落实法令,以达到落实周休二日、缩减劳工工时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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