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登记介绍费 聘雇契约生效始可收取 重建处:服务费不得预收 解约需退费 2017-07-12
登记介绍费 聘雇契约生效始可收取
重建处:服务费不得预收 解约需退费
仲介业者依法得收取的费用及金额,是雇主近期较常谘询的问题,且多数投诉案件都是发生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说明,仲介依法得向雇主收取的费用为登记介绍费以及服务费,其中登记介绍费以招募员工第一个月薪资为上限,服务费则是每年不得超过2千元,其余求才登报、文件验证及其他缴付给行政机关的规费,均为「实报实销」。
仲介如收取规定以外费用,依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10倍至20倍罚锾。
重建处7月11日举办今年第二场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法令座谈,超过百家仲介机构参加。外劳检查课组长胡黛珠表示,实务上很多仲介公司在签约时就会向雇主收登记介绍费,许多雇主向重建处反映的情况也是如此,但依就服法规定,聘雇关系达成、契约生效后才算媒合成功,此时仲介才可收取登记介绍费。至於服务费部分,已有明文规定不得向外劳预先收取,雇主服务费数额每年不得超过2千元,仲介也只能收取第一年的服务费2千元,不可一次预收3年,且后续委任关系解除时,也必须按比例退还。
雇主以直聘引进者,如有需要仍可委托仲介办理后续服务。重建处提醒,直聘是由雇主自行办理外劳聘雇事宜,且在外劳入国前已合意成立劳动契约,因未透过仲介的媒合介绍,因此仅能收取服务费。
近期外劳转换雇主相当频繁,重建处发现,有些雇主签妥双方或三方合意同意书后,仲介后续未申请废止聘雇,以致雇主仍须继续缴交就业安定费,也不能退劳健保。该处提醒,雇主签署外劳转换同意书后,劳雇解约后3日内应向劳动部申请废聘,并持废聘函至公立就服机构办理登记转出,雇主即可办理停缴就安费及劳健保。
外劳转换雇主期间,仲介可至区公所以无雇主身分投保健保,但原由雇主负担的部分,须由外劳自行支付,因此健保负担金额会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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