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部重申,雇主发给劳工未休之特别休假工资,如属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内所取得者,即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 2017-07-14
劳动部重申,雇主发给劳工未休之特别休假工资,如属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内所取得者,即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部重申,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於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即应发给劳工特别休假未休日数之工资;如属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内所取得者,即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部说明,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4款规定略以:「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6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资总额」,是指事由发生当日前6个月内所取得工资请求权之工资总额。所以,判断工资是否应列入平均工资计算,是以劳工所取得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在事由发生之当日前6个月内取得作为认定之标准。
雇主徵得劳工同意於特别休假当日出勤并发给加倍工资,如果发生在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内,即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
至於劳工没有排定之特别休假日数,在「年度终结」时雇主发给之未休日数工资,因为是属於劳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报酬,在计算平均工资时,究竟有多少工资属於平均工资之计算期间内,法无明定,由劳雇双方协议决定之。另,劳工於「契约终止」时还没有休完特别休假,雇主所发给之特别休假未休日数之工资,因为是属於终止契约后所得之工资,得不并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部举例说明,劳雇双方约定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终结,假设劳工甲於106年1月领取105年度未休特别休假10天工资,106年度特别休假15天,其中106年2月有2天特别休假当天出勤,於106年4月1日终止劳动契约时,计有13天特别休假未休,平均工资计算说明如下:
一、劳工甲平均工资之计算期间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条所定之期日或期间,例如病假等)。
二、劳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别休假工资,由劳雇双方协议决定有多少数额,计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间。
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别休假当天出勤,故雇主依法应加倍发给之2天特别休假工资,应全数计入平均工资计算。
四、106年契约终止时领取13天未休特别休假工资,属於终止契约后所得,得不并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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