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部函释休息日出勤遇天灾处理原则 休息日同意加班遇台风 劳工可取消加班 2017-07-31
劳动部函释休息日出勤遇天灾处理原则
休息日同意加班遇台风 劳工可取消加班
时值台风季节,劳动部强调,遇有天然灾害发生,劳工之出勤仍应依「安全」为最重要的考量,至於工资及工时,分别适用现行《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劳动部函释指出,劳工若同意在休息日上班,却遇上台风天宣布停止上班上课时,劳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处分。
劳动部为保障劳工出勤权益,28日发布通函针对「休息日出勤遇到天然灾害(如台风)」,以及「雇主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要求劳工於休息日出勤」相关法令之适用,做出补充性解释。
休息日加班遇天灾停班 加班费与时数做1给4
劳动部说明,依据前已订定之「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劳工原已同意於《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灾害发生,并经劳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经地区之该管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处分。
至於劳工已出勤工作者,劳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继续工作,已出勤时段之工资及工时,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及第36条第3项本文规定办理,也就是休息日加班费比照「做1给4、做5给8、做9给12」计算,加班工时亦比「做1给4、做5给8、做9给12」计入每月加班工时46小时上限。
劳动部举例说明,A劳工若原本答应要在休息日出勤,当天上班前,上班处所之地方首长因台风因素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可以取消出勤,但为了避免雇主担心,应电话告知雇主。另一B劳工则是在休息日依约到工3小时后,因风雨越来越大,地方首长通报下午停止上班,B劳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资仍应按休息日出勤4小时加班费标准计给,并以4小时列计每月延长工时总时数中。
因天灾劳工休息日加班 该时数不纳入46小时
劳动部指出,雇主如果是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例如:抢修、抢救…等必须使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可援引《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3项规定,要求劳工加班,当日若是属休息日,出勤之工资仍应依「做1给4、做5给8、做9给12」计算,但出勤之工作时间,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3项但书之规定,可不受《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及「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规定之限制。
劳动部说明,休息日因天灾事变出勤,待勤务结束后,雇主给予劳工适当休息,是指离劳工下一次出勤工作应间隔12小时。
劳动部强调,为避免雇主蓄意规避《劳动基准法》加班时数限制之规定,在法定程序上,雇主如确实是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使劳工在休息日工作时,应於工作开始后的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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