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中秋节属国定假日 应依法给薪并放假 2017-10-05
中秋节属国定假日 应依法给薪并放假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10月4日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为劳基法所称国定假日,提醒雇主应给予劳工放假1日且照给工资,如雇主因经营上需要,且徵得劳工同意於当日出勤者,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即除给当日工资外,再加给一日工资,或择日补休。至於服务业或相关轮班制工作者,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将「中秋节」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则10月4日已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但建议事业单位事先公布协商调整后休假,并於排班表上注记休假日或国定假日,避免争议。
至於部分工时劳工,10月4日当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义务者,事业单位应给予放假1日,并依约定时薪及当日工时照给工资;倘经劳工同意於该日出勤,应给付加倍时薪,即当日出勤工资应以时薪266元(133×2)以上乘以工作时数(8小时以内)核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