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菲暂停核发OEC 渔工等四类对象除外 11/12前已取得签证 须提出官方单据 2017-11-28
菲暂停核发OEC 渔工等四类对象除外
11/12前已取得签证 须提出官方单据
菲律宾劳工部11月10日宣布暂停核发海外就业证明(OEC, 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s),管制期间暂停受理所有新申请案。菲律宾海外劳工管理局(POEA)进一步说明,申请人於暂停核发OEC期间,若在11月12日前已取得工作签证,可提出签证正本或护照资料,供相关单位认定取得签证的具体时间,且签证必须附上英文翻译及官方收据,符合相关条件者,该项管制措施的限制。
菲律宾劳工部11月10日发布第185号命令(Department Order No. 185),宣布自11月13日起生效至12月1日暂停核发所有OEC,同时也将针对违规案件启动调查,为期15天,必要时得延长实施期间。不仅台湾,所有引进菲劳的国家,只要是新申请海外工作者都会受到影响。而有关管制期间是否延长,现阶段菲国尚未发布后续通知。
管制范围包括所有陆上工作、新申请的菲律宾劳工,但有四类对象不包含在内,包括由国际组织聘雇、船员、返国的劳工及国对国引进等。
菲国当局随后说明实施方式,11月12日起截止受理OEC新申请案,不过在此之前已取得由海外工作地核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如提出签证或护照,供核发单位认定签证核发时间,且该签证附有英文翻译及官方收据,仍可办理;但如无法出示护照上的签证章戳,或是非以工作签证申请,仍无法办理O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