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适用劳基法外劳 3个月内续约年资并计 家庭类外劳则依劳雇双方约定办理 2018-01-04
适用劳基法外劳 3个月内续约年资并计
家庭类外劳则依劳雇双方约定办理
依据《劳基法》第10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3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劳动部指出,适用劳基法的外劳,其定期契约到期,同一雇主3个月内续约时,其年资并计,年资最长可累计12年;至於家庭看护工与家庭帮佣,因不适用劳基法,纵然3个月内续约,年资亦不当然并计,应依劳雇双方之约定办理。
有雇主询问,由於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删除外国人强制出国1天规定,期满续聘外劳在台工作年资应如何计算?
劳动部说明,雇主聘雇外劳,依规定应签订书面的定期劳动契约,也就是说劳动契约应约定起迄期日,并由劳雇双方合意签署。而劳动契约约定的期间长度,应依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外籍劳工聘雇期间一次最长为3年进行约定。劳动契约内容由劳雇双方合意约定,其内容不可以违反法令规定。
劳动部指出,外劳来台工作与雇主签定的契约类型属於特定性定期契约,因此依《劳基法》第10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未满3个月而订定新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这是既有规定,并未因为就服法修正而有所不同。
由於现行外劳期满不需出国可直接续聘,其年资的延续性更为明显,适用劳基法外劳其年资并计攸关其特休假日数,定期契约间隔未满3个月应连续计算年资,这是劳基法既有规定,过去有些雇主不知道而忽略未给;劳动部提醒,雇主违反规定将依劳基法第79条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依《劳基法》第38条规定,年资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之劳工应享有特别休假3日,年资满1年以上特别休假7日;年资2年以上、3年未满者,应享特别休假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满者,应享特别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满者,应享特别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将随年资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