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资会议代表选举 应於10日内公告 2018-04-10
劳资会议代表选举 应於10日内公告
程序不符规定 后续所做决议亦无效
此次劳基法修正中,除原本弹性工时、延长工时及女性夜间工作,需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才可实施外,新增加班时数弹性调整、轮班间隔缩短及例假日弹性挪移等规定,亦需经过前述程序,使得劳资会议逐渐受到重视。新北市政府劳工局说明,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9条、第11条规定,选举前10日应办理选举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时间、地点及方式等相关事项,确认应选劳资代表及候补代表人数、资格;选举后15日内将劳资代表及候补名单送劳工局备查。此外,第20条则规定,会议通知应在7日前发出,如有提案,则应在3日前提供。
劳资代表人数须为同数 劳方代表并无国籍限制
过去有部分事业单位当天上午公告选举劳资会议代表,下午就成立并完成第一次会议,劳工局表示,若未依规定办理选举,则选举结果及所做决议均无效,审查时将会列为检视重点,以及会议出席代表是否与备查名册相符,任期是否有效,如有出缺是否依照程序递补,务必让劳资会议「玩真的」。
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劳资会议应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组成,人数视事业单位人数多寡各为2人至15人,事业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但劳工人数在3人以下事业单位,可以全数为劳方代表,而资方代表为负责人1人,无须选举,亦不受同数代表限制。
有事业单位询问,若选举未在10天前公告,当次投票结果是否有效?邓思维说明,选举公告未足10天,恐妨碍选举人跟被选举人权益,而影响选举结果,因此后续劳资会议所做决议亦属无效。
依规定,劳工年满15岁,即有选举及被选举为劳资会议劳方代表之权,属「管理体系」与「专业体系」的一级主管,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为劳方代表。因劳方代表不受国籍、年资,以及是否正职的限制,事业单位所聘外劳、工读生及新进人员,均可为劳方代表的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审查确认名册是否相符 会议记录必须妥善留存
完成劳资代表及劳方候补代表指派后,应在15日内报请「事业单位登记地」、「事业场所所在地」备查,后续递补、补选、改派或调减时亦同。
邓思维提醒仲介业者,过去审查申请无违反法令案件时,常有会议出席代表与名册不符的情况,一发现就会退件,由於此次修法后,劳资会议逐渐受到重视,因此审查时将会检视过去的纪录、劳资会议名册、开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都会列为审查重点。会议记录也应妥善保存,劳检过程中若有必要,将会要求事业单位提出。
事业单位需留意的是,如有使劳工加班、女性夜间工作、弹性工时、延长工时弹性、轮班间隔及例假弹性调整必要时,除须经劳资会议同意外,亦需徵得个别劳工同意。邓思维补充,劳资会议同意,仅具有免除雇主遭劳基法处分的效力,因此事业单位可透过书面协议、劳动契约、团体协约、工作规则或相关申请表单,以取得劳工的个别同意。
他提到,劳检过程中如无其他特别争议,主要会看程序是否完备,个别劳工提出的申诉,则会进一步确认雇主有无取得个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