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均为休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2018-04-02
「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均为休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欲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 得经劳资双方同意实施「8周弹性工时」调整出勤日。
劳动部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儿童节」(4月4日)及「民族扫墓节」(4月5日)为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给薪。
劳动部说明,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依内政部「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规定,「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均为应放假之节日;其中「儿童节」为4月4日,「民族扫墓节」系以农历清明节气为准,今(107)年为4月5日。故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上开2日雇主均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徵得劳工同意於前开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前述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应於其他工作日补休。
劳动部指出,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机关办公之日历表所列清明连续假期,系以「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概念调整出勤,以形成连假,例如:为使107年之儿童节及清明期间可以连假5天,而将3月31日之非上班日与4月6日之上班日对调。为使各行各业均有比照公部门「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之可能,劳动部业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之行业。爰事业单位如欲参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得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实施「8周弹性工时」,於经「有工会者,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调整出勤。
劳动部强调,儿童节及清明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