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仲介获知外劳遭性侵或伤害应24小时通报 2018-04-24
仲介获知外劳遭性侵或伤害应24小时通报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19日下午审查蓝绿立委所提就服法修正案共10案,其中初审通过雇主招募员工不得因星座与血型予以歧视,另其经常性薪资在4万元以下须公开揭示或告知薪资范围;增列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留置劳工身分证件、不得对求职人或受聘外国人性侵、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以及外国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贩运及重大人身伤害,应24小时内通报,违者罚6万至30万元。
卫环召委陈宜民会后裁示,初审通过就服法第5条、40条、第46条、第54条、第56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70条修正草案;另第24条及65条保留协商。至於第6条、57条及第72条维持现行条文。全案提院会讨论,交由党团协商。
就业歧视增列星座血型 就服法草案5月送政院
据悉,劳动部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版本目前已经劳动部法规会审查完毕,预计在5月送行政院审查,因此立委吴玉琴原提第57条修正案关於雇主、事业单位具管理职务人员、被照顾者、被照顾者之家属,对外国人施予触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贩运防制法、刑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伤害罪之行为,经检察机关起诉、缓起诉或司法机关一审判决有罪者,永久不予核发招募许可、聘雇许可或展延聘雇许可之规定,同意等部版草案送进立院后,再并案审查。
今天初审通过就服法第5条规定,第1项增列星座、血型之就业歧视禁止项目;另增列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4万元,而未公开揭示或告知其薪资范围。」也就是未来该法三读后,雇主在招募员工时,经常性薪资未达4万元者,须公开或列出薪资级距,否则将依67条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
初审通过就服法第40条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规定,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第10款规定不得违反雇主或劳工之意思,留置许可文件、「身分证件」或其他相关文件;第15款规定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未善尽受任事务,致雇主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或致劳工权益受损」;增列第20款规定,「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上述违反将依就服法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
增列第18款规定,不得「对求职人或受聘雇外国人有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违反者则依就服法第65条规定处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
仲介不得留劳工身分证 违反处6至30万元罚锾
增列第19款规定,「知悉受聘雇外国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护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属、雇主之代表人、负责人或代表雇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为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而未於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通报。」仲介或从业人员没有通报,将依就服法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
现行发生外劳行踪不明,雇主通报没有要求提出证据也没有查察,若是被雇主谎报,外劳也没有申诉管道,立委原提案要求修法增加雇主应於3日内以书面并检附相关事证通知地方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今初审通过就服法第56条规定改为雇主只要「载明相关事项」通知,不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