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工的出勤纪录,得由劳雇间约定最适宜双方之记载方式。 2018-05-31
劳工的出勤纪录,得由劳雇间约定最适宜双方之记载方式。
有关媒体评论「《劳动基准法》强制要求出勤表,独角兽公司在台湾会被烦死」一文,劳动部澄清,出勤纪录之记载方式,非以「打卡」为限,任何能核实记载劳工出勤时间工具所为之纪录,均得作为劳工之出勤纪录。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出勤纪录为劳工工资、工时查核以及职业灾害认定之重要依据,《劳动基准法》课予雇主置备出勤纪录之义务,系为明确劳资权益。有鉴於科技日新月异,《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出勤纪录记载方式,早已不再仅以传统之签到簿或刷卡机为限,可辅以电脑资讯或电子通信设备协助记载,本部已应产业变迁,经济活动越趋多元,订定「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参照该指引二、(六)列举行车纪录器、GPS 纪录器、电话、手机打卡、网路回报、客户签单、通讯软体(如工时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纪录之工具。故凡可资核实记载劳工出勤时间工具所为之纪录,均得作为劳工之出勤纪录;劳雇间得约定最适合双方之工时记载方式。
劳动部再次强调,出勤纪录为劳工工资、工时查核以及职业灾害认定之重要依据,核实记载劳工出勤情形,可明确劳资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於事业单位亦有所助益。新创公司於适用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如有疑义,劳动部与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定当协助因应调适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