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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重申,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国人收取转换雇主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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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重申,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国人收取转换雇主费用。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指出,仲介公司如有接受雇主委任,协助雇主办理聘雇许可期间届满不续聘外籍劳工的转换新雇主事宜,不能以转换雇主为名义再向外籍劳工收取相关费用。仲介公司若向外籍劳工违规收取转换费用者,应处予超收金额10倍到20倍的罚锾,并停业3个月以上,以维护外籍劳工权益。

 

配合《就业服务法》第52条取消外籍劳工期满应出国1日之规定,雇主与外籍劳工如协议在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后,不再继续雇用,且外籍劳工亦表达仍有在台工作意愿,雇主应依规定向劳动部提出期满转聘。劳动部受理申请案后,将依外籍劳工意愿,於转换雇主资讯系统登录必要资料,让有意承接的新雇主透过该系统直接与外籍劳工联系洽谈,另新雇主也可委由仲介公司协助媒合外籍劳工,媒合所衍生的登记费及介绍费,应由仲介公司向新雇主收取,不得向外籍劳工收费。

 

发展署强调,目前仲介公司依法可向外籍劳工收取的费用只有服务费,且双方应签订书面契约并有提供服务事实后才能收取,服务费金额依外籍劳工当次入国后在台累计工作期间,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分别不得超过新台币1,800元、1,700元、1,500元,如外籍劳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费用,可透过劳动部「1955劳工谘询申诉专线」进行申诉,以杜绝违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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