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外国人离境前 须办所得扣缴 2018-07-19
外国人离境前 须办所得扣缴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有非属扣缴范围的我国来源所得,应在离境前办理申报纳税;如果在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就应在期限前完成申报纳税。
国税局指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之扣缴所得,像是公司给付之薪资、利息、租金等,其应纳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
但如果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之范围,如向个人收取之租金、个人出售财产之财产交易所得等,在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者,应在离境前办理申报,如该年度所得税申报开始后,仍在境内者,则应於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
该局提醒,如未依规定申报,可依所得税法及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最高处应纳税额1倍之罚锾,呼吁非境内居住之个人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依税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分为两种,一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并常居境内,二是在境内无住所,而在该课税年度内,於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不属於以上所称者,则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