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期满续聘案件核准已累计逾18万人劳动部提醒雇主 期限内办续聘或转出 2019-02-26
期满续聘案件核准已累计逾18万人劳动部提醒雇主 期限内办续聘或转出
根据最新统计,截至108年1月底止,劳动部核准雇主期满续聘案件累计超过18万人,其中逾6成是产业类;劳动部提醒雇主,应在期限内与外劳达成续聘与否的决定,另在申办续聘期间,雇主应取得「招募许可函(产业类取得入国引进许可函)」及签署「劳雇双方合意续聘证明书」办理期满聘雇作业,以免延误申办时程。
根据最新统计资料,累计至108年1月底止,劳动部核准雇主期满续聘案件有18万3,173人,其中家庭类占近3成6、有6万5,579人,产业类占6成4、有11万7,594人。
至於申请期满转换案件有2万5,439人,家庭类有3,950人、产业类则有2万1,489人;已有新雇主申请接续聘雇案件则有7,728人,3,044人是家庭类、4,684人是产业类。
劳动部指出,就服法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删除外劳於聘雇期满应出国1日始得再入国工作的规定,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愿意继续受雇的外劳申办续聘许可,或为不续聘但仍有在台工作意愿的外劳办理转换雇主,否则即涉嫌违反就业服务法,得处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罚锾。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外劳聘雇期满无须出国,即可由原来的雇主聘雇续留台工作,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的2至4个月内,确认外劳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继续聘雇,如果外劳同意续聘,雇主应向劳动部申请外劳期满续聘;如果外劳不愿意续聘欲返国,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的14日内,为外劳办理出国手续;抑或外劳想转换至新雇主处工作,原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2至4个月内向劳动部申请期满转换,劳动部将依外劳意愿,於转换雇主的资讯系统登录相关资讯,以便新雇主联系接洽媒合事宜。
劳动部提醒,续聘外劳需注意2步骤,首先是雇主於外劳聘雇期满前4个月完成招募许可函(产业类雇主并取得入国签证许可函)后,再於聘雇期满前2至4个月办理期满续聘,劳工即可续留台工作。
不过在受理申办期满续聘案件时,劳动部发现雇主申办期满续聘作业遭退件常见原因为「雇主漏未办理招募许可函(含入国签证许可函)」及「忘记签署双方同意期满续聘证明书」的情形,为使申请作业顺行,提醒雇主多加留意办理时程及应备文件,并於送件前再次确认申请书表资料栏位是否完善,避免影响申办期满续聘时效。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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