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政院通过工辅法草案 违章工厂不得新设 2019-04-01
政院通过工辅法草案 违章工厂不得新设
既有临登工厂须纳管 10年内完成特工登记
为解决存在已久的未登记工厂问题,行政院会3月28日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未登记工厂与特定工厂之管理及辅导」专章。明定105年5月20日前的未登记工厂须接受辅导,最迟须在10年内取得特定工厂登记。中高污染工厂将辅导转型、迁厂或关厂,全面纳入管理。全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会中裁示,此次修法规范农地不可新设工厂,既有工厂不得污染、危及公安,针对未登记工厂以「全面纳管、就地辅导」原则处理,达成「拚经济、护就业、顾环保、守农地」的目标。相关辅导工作,请经济部等有关部会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动、积极执行。
经济部说明,专章增订1条罚则及修正施行日期规定,共计14条文,重点包括不得新增、全面纳管、就地辅导等。修正重点包括105年5月20日后新增未登记工厂停止供电、供水及拆除,不允许新设立;在此之前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记工厂,应在2年内申请纳管,每年缴交纳管辅导金,且需在新法施行3年内提出工厂改善计画,改善期为2年,最迟10年内应取得特定工厂登记。中高污染工厂,将辅导转型或迁厂,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电、供水、拆除。
经完成改善环保及安全事项的工厂,得申请登记为特定工厂;曾取得临时登记的工厂,得在2年内申请特定工厂登记。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期间,每年应缴交营运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处罚,并准予接水接电,就地辅导。
为辅导特定工厂合法经营,群聚地区优先采新订都市计画或开发产业园区规划处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厂,业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计画,申请核发工厂使用地证明书,并缴交回馈金办理使用地变更;至於都市计画内的零星特定工厂,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办理。不过完成特定工厂登记者,将限制事业主体及登记事项变更,违反者将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锾,严重者将废止特定工厂登记。
经济部工业局长吕正华表示,近期将请地方政府在10月底前进行全面盘查,同时也会进行迁厂相关配套的研拟。
经济部次长王美花进一步说明,针对高、低污染的界定,目前在工辅法已对行业别有基本的认定原则,也将同步进行检讨,除行业别外,也考虑是否将制程纳入,让现有规范更周延。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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