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5/17雇主聘永居外国人须提拨6%劳退金 劳退旧制外国人 11/16前选择新制或旧制 2019-05-21
5/17雇主聘永居外国人须提拨6%劳退金
劳退旧制外国人 11/16前选择新制或旧制
《劳工退休金条例》部分条文自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劳保局表示,受雇且适用劳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纳入劳退新制强制提缴对象,修法生效日前受雇且适用劳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仍服务於同一事业单位者,应自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或取得身分之日(修法生效日后始取得身分者)起适用劳退新制,若劳工仍欲适用劳退旧制,在6个月内以书面表明。
劳保局表示,为让雇主了解新修正《劳工退休金条例》部分条文,将会在5月份的缴款单背面印制宣导文,让51万多家提缴单位能清楚法令修正;另对於外国人权益,该条例已翻译成英文,放置在劳动部与劳保局英文网站。
劳保局提醒,违反劳退条例经处罚锾或滞纳金者,应公布事业单位、事业主或受托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处分金额;参照《劳基法》第78条规定,未依规定给付旧制退休金、新旧制资遣费,由新台币25万元以下罚锾,提高为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劳保局说明,108年5月17日修法生效日起,新雇用适用劳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为劳退新制强制提缴对象,雇主应自到职日起按月为其提缴不低於每月工资6%之退休金,储存於劳保局设立之退休金个人专户。
至於修法生效日前已受雇且适用劳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仍服务於同一事业单位者,应自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或取得身分之日(修法生效日后始取得身分者)起适用劳退新制,但劳工如欲继续适用劳基法之退休金规定(劳退旧制),应自修法生效日起6个月内(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选择适用劳退旧制后,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退新制。劳工适用劳退新制者,雇主应於前述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劳保局申报。
另外,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已明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国专业人才,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并自107年2月8日施行,该类人员之退休金事项,应优先适用该法规定,不得再主张以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变更适用制度。
此外,雇主、自营作业者、受委任工作者,原仅能以薪资所得自愿提缴之退休金始得享有税赋优惠,为鼓励是类人员及早为退休作准备,明定得在其每月执行业务所得6%范围内,自愿提缴退休金,不计入提缴年度执行业务收入课税。劳工死亡后,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於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前,仍须管理及分配收益,为有效管理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将劳工之遗属或指定请领人之退休金请求权由5年延长为10年。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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