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仲介及就专人员违法停业及废止裁量基准修正 增对受聘外国人性侵或人口贩运废止设立许可 2019-05-28
仲介及就专人员违法停业及废止裁量基准修正
增对受聘外国人性侵或人口贩运废止设立许可
配合去年新修正的就业服务法第40条相关规定,劳动部修正「劳动部办理私立就服机构及就服专业人员违反就服法停业及废止案件裁量基准」,增列仲介及其从业人员「对求职人或受聘雇外国人有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其裁量基准为「废止设立许可」;至於外劳被性侵或重伤害,仲介知悉未於24小时通报,裁量基准纳入「一年内受罚锾处分四次以上者,每次停业12个月。
劳动部说明,由於《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107年11月30日生效,其中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1项增列第18款规定,不得「对求职人或受聘雇外国人有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依第65条处3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锾外,并得依第70条废止仲介设立许可。
增列第19款规定,「知悉受聘雇外国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护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属、雇主之代表人、负责人或代表雇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为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而未於24小时内向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通报。」仲介或从业人员没有通报,将依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同时增列第20款规定,「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同样依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
配合上述法令修正,劳动部108年5月23日公告修正「劳动部办理私立就服机构及就服专业人员违反就服法停业及废止案件裁量基准」,并自即日起生效。
劳动部指出,这次修正除将第40条的项次增加「第1项」外,针对第18款规定,裁量基准规定为「废止设立许可」;第19款及20款则纳入原有违法情形「一年内受罚锾处分四次以上」的规定,裁量基准为「因违反本法第40条第1项第4款至第6款、第8款或第45条规定以外之其他本法规定1年内受罚锾处分第4次以上者:每次停业12个月」。
另对於就业专业人员违反第18款者,将依违反第37条第2款规定,违反法令执行业务,废止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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