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违法致外国人死亡又不赔偿依1:6废配额 转包发生非法容留外国人 裁处比例降低 2019-06-18
违法致外国人死亡又不赔偿依1:6废配额转包发生非法容留外国人 裁处比例降低
劳动部修正雇主违反就服法第72条规定废止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裁量基准,其中雇主违反职安法致外国人死亡又不依法补偿,经裁处将依1比6比例,按雇主所生违反外国人数去废止许可外国人人数;另针对雇主转包或是分包给他人承揽,而发生非法容留外国人,雇主并不知情,此情况仍会被罚,不过裁处比例减轻,非法容留按人数依1比1废止,或非法容留行踪不明外国人则是按1比2废止。
劳动部108年6月11日公告修正「雇主违反就服法第72条规定废止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裁量基准」,并自即日起生效。
台商回台投资定期查核 薪资不达按1:1废止
劳动部表示,台商回台投资的雇主於定期查核聘雇超过规定人数及未达薪资规定者,裁量基准将就超过规定上限部分人数采1比1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由於台商回台的外劳核配比率有3种,原3K5级制、附加外劳案及台商回台再附加配额,在备注中叙明废止外劳配额顺序,将先废止3K5级制配额,再废附加外劳案配额,最后才会废止台商回台的再附加外劳配额,换句话说,就是先废止就安费较低的配额。
雇主违反就服法第44条规定,雇主非法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按雇主所生违反外国人之人数与应废止许可外国人人数,采1比2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雇主非法容留之外国人若是符合属於行踪不明外国人者,则依1比5之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由於有雇主申诉提出,没有实际在工地工作,而是转包或是分包给其他厂商承揽,因此无法知晓有容留行踪不明外国人,行政院诉愿指出,违法情节及可归责程度相较於明知而容任从事工作者,尚属轻微,应依比例原则另为裁量。
因此非法容留外国人的裁量基准新增第三项「雇主与他方订有书面承揽契约或买卖契约」,或「承揽契约或买卖契约之他方将所非法聘雇或容留之外国人指派至雇主所有或管领之处所,且雇主未善尽注意义务而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非法容留外国人采1比1比例废止,若是非法容留行踪不明外国人则是依1比2比例废止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雇主承接未依期限通知 按1:1比例废止外国人
针对雇主违反就服法第54条第1项第15款,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致所聘雇外国人发生死亡、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补偿或赔偿。其裁量基准订为雇主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致所聘雇之外国人发生死亡事故,且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职业灾害补偿,经裁处者,按雇主所生违反外国人之人数与应废止许可外国人人数,采1比6之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若是外国人是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则是采1比2之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根据转换雇主准则第28条第1项规定,雇主接续聘雇期满转换之外国人,应於外国人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与外国人签署双方合意接续聘雇证明文件,并於签署日起3日内,检附第20条第1项所定文件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实施检查。
雇主接续聘雇第二类外国人未依规定期限内检附相关文件,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实施检查。裁量基准规定新增按雇主所生违反之外国人人数与应废止许可外国人人数,采1比1之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