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聘外劳须检附四次纪录 劳工局启动辅导 2019-07-10
聘外劳须检附四次纪录 劳工局启动辅导
过去事业单位未成立劳资会议并无相关罚则,但去年劳动基准法修正后,赋予劳资会议更多协商任务。劳工局提醒,事业单位使劳工加班、实施变形工时或女性夜间工作,都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违反规定得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另外企业实施七休一例假以及加班时数弹性调整、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休息时间弹性等,亦须符合程序。
劳工局指出,依照现行法令须提请劳资会议决议的事项,劳基法中有第30条、30-1条变形工时、第32条延长工时以及加班工时单月上限弹性提高至54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第34条轮班时间放宽、第36条例假日调移、第49条女性劳工午后10时至翌晨6时工作。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4条及第6条规定,事业单位实施大量解雇应於60日前,将解雇计画书通知工会或劳资会议劳方代表。事业单位如有引进外劳需求,依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须检附前一年内四次劳资会议记录,向县市政府申请开立无违反法令证明。另外,公司申请上市柜前,劳资会议纪录亦须函送劳动部。
劳工局提醒,劳工只要年满15岁即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劳资会议劳方代表权利;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也不得对劳资会议代表因行使职权而有解雇、调职、减薪或为其他不利对待。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劳资会议议事范围分为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建议事项,资方代表可透过此一平台将经营事项上遇到的阻碍提出讨论,劳方代表亦可提出劳动条件、环境卫生与提高工作效率等意见。劳资会议作成的决议对劳资双方均有其拘束力,如欲变更决议内容,不论是对劳方有利或不利,皆须再次召开劳资会议决议,并非单方得任意主张变更。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