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期满续聘未於期限内申请 可补行 2017-02-15
由於部分雇主未於外国人聘雇期满前2至4个月前提出期满续聘申请,劳动部重新核释雇聘办法第46条之1补行申请规定,即日起,申请期满续聘许可者,雇主可於外国人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劳动部补行申请,不以案件申请,而是以外国人补行申请,同一名外国人以补行一次为限。
劳动部106年2月2日核释《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6条之1规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办法规定期限内通知或申请者,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后,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内,补行通知或申请。(第一项)前项补行通知或申请,就同一通知或申请案别,以一次为限。(第二项)」其未於本办法规定期限内通知或申请之雇主,依下列规定办理,并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办法第28条之3规定申请期满续聘许可者,雇主应於外国人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劳动部补行申请;另其聘雇之同一名外国人,补行申请以一次为限。
二、除前款规定外,雇主应於超过本办法规定期限后15日内,向本部补行通知或申请,并以一次为限。
另废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95年11月1日劳职外字第0951180403号令,并自即日生效。
配合《就业服务法》第52条取消外劳期满应出国1日之规定,劳动部修正《雇聘办法》规定,针对外国人聘雇期满前2至4个月,雇主须於外国人协商是否续聘,最迟外国人聘雇期满前2个月必须提出申请,但是该规定实施以来,常有外国人临时改变意愿,如外国人原先想直接返国不愿续聘,后又反悔愿意继续留在原雇主处工作,但是已离聘雇期满不足2个月,造成雇主提出续聘申请已逾期,据了解,已有数百件未在期限内提出续聘申请。
劳动部说明,该函释同意办理续聘雇主同一名外国人可补行一次,只要在外国人聘雇届满当日前提出申请即可,因此对於逾期申请续聘案件,雇主须提出补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