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劳动部105年2月15日以劳动发管字第1040512600号函释「制造业外籍劳工工作延伸之认定原则」 2017-03-06
鉴於雇主为履行买卖契约,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以外工作地点从事与许可有关工作之个案情节不一,为避免雇主藉此指派制造业外籍劳工从事许可以外工作或非法为他人从事工作,爰订定制造业外籍劳工工作延伸之规范如下:
(一)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以外地点从事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得视为外籍劳工许可工作之延伸:
1、雇主与订购所制造产品之他方间须有买卖之契约关系存在,且有书面买卖契约。
2、书面买卖契约须约定应由雇主派员至他方为一定之行为(例如:机械设备之安装、组装、接头、试车),且此行为系该行业依其行业性质、商业习惯与通常工作流程,为继续完成产品或履行契约之通常及必要行为。
3、书面买卖契约须载明订购产品数量、价金、工作内容、履约地点及合理完成期间。
4、雇主为履行买卖契约,因而指派之制造业外籍劳工须随同本国劳工前往履约地点,且仅能从事与生产、制造等许可工作内容有关之体力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视为外籍劳工许可工作之延伸:
1、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以外地点从事维修、检测、技术指导及随车卸货等与许可工作无关之工作。
2、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地点以外从事建筑物及土木工程之兴建、改建、修缮及装潢等工作。例如:道路、桥梁及建筑物之兴建、改建或修缮、管线设施之设置、除锈或修补、鹰架搭建、庭园造景、焊接、建物拆除、油漆粉刷、墙面或地板铺设、家具组装等。但制造业雇主之产品属营造建材,且无法於许可地点之厂场内制造完成,而有於订约之他方指定地点完成产品制造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雇主与他方签订维修或保固承揽合约,并附带约定购买所生产制造之产品零件、耗材买卖合约等与许可工作无关之工作。
(一)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以外地点从事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得视为外籍劳工许可工作之延伸:
1、雇主与订购所制造产品之他方间须有买卖之契约关系存在,且有书面买卖契约。
2、书面买卖契约须约定应由雇主派员至他方为一定之行为(例如:机械设备之安装、组装、接头、试车),且此行为系该行业依其行业性质、商业习惯与通常工作流程,为继续完成产品或履行契约之通常及必要行为。
3、书面买卖契约须载明订购产品数量、价金、工作内容、履约地点及合理完成期间。
4、雇主为履行买卖契约,因而指派之制造业外籍劳工须随同本国劳工前往履约地点,且仅能从事与生产、制造等许可工作内容有关之体力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视为外籍劳工许可工作之延伸:
1、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以外地点从事维修、检测、技术指导及随车卸货等与许可工作无关之工作。
2、雇主指派外籍劳工至许可地点以外从事建筑物及土木工程之兴建、改建、修缮及装潢等工作。例如:道路、桥梁及建筑物之兴建、改建或修缮、管线设施之设置、除锈或修补、鹰架搭建、庭园造景、焊接、建物拆除、油漆粉刷、墙面或地板铺设、家具组装等。但制造业雇主之产品属营造建材,且无法於许可地点之厂场内制造完成,而有於订约之他方指定地点完成产品制造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雇主与他方签订维修或保固承揽合约,并附带约定购买所生产制造之产品零件、耗材买卖合约等与许可工作无关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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