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期满续聘逾2.6万件 转聘3千余件 2017-03-10
期满续聘逾2.6万件 转聘3千余件
劳动部重申《就业服务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删除外劳於聘雇期满应出国1日始得再入国工作的规定,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愿意继续受雇的外劳申办续聘许可,或为不续聘但仍愿意在台工作的外劳办理转换雇主,否则即涉嫌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根据最新统计,截至106年2月底止,雇主申请期满续聘案件有2万6,900件,已核准续聘有2万1,381件,其中家庭类有1万67件、事业类有1万1,314件。申请期满转换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请接续聘雇案件计655件,243件是家庭类、412件是事业类。
劳动部说明,《就业服务法》修正后,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的2至4个月内,确认外劳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继续聘雇,如果外劳同意续聘,雇主应向劳动部申请外劳期满续聘;如果外劳不愿意续聘欲返国,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的14日内,为外劳办理出国手续。
又如果外劳想转换至新雇主处工作,原雇主应於聘期届满前2至4个月内向劳动部申请期满转换,劳动部将依外劳意愿,於转换雇主的资讯系统(网址: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登录相关资讯,以便新雇主联系接洽媒合事宜。
近来有部分雇主未依规定为聘雇期满不续聘的外劳申请转出的申诉案件,劳动部提醒雇主务必於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不续聘的外劳办理期满转出申请,以免因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9款及第67条第1项规定,而被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锾。
至於外劳因此权益受损,因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劳动部将同意其转换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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