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外国人请假办法拟4/18公告实施 外劳请特休假返乡 雇主不可拒绝 2017-04-18
外国人请假办法拟4/18公告实施
外劳请特休假返乡 雇主不可拒绝
配合《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劳动部订定外国人请假返国办法预定4月18日公告实施,针对外国人期满留台续聘或转换新雇主时,外国人在聘雇许可有效期间仍享有返乡权利,外国人可以特休假安排返乡,雇主与外国人可协商返乡日期,但是协商不成时,雇主应同意依外国人原排定返乡日期,雇主不同意将依违反就服法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与废止聘雇许可。
劳动部拟4月18日公告实施「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一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请假返国办法」。
外国人请假返国办法草案早在去年12月就预告,但是刚好面临《劳基法》修正,相关子法与函释等尚未确定,劳动部表示,外劳请假返国办法主要援引劳基法精神,因此须等劳基法相关规定确定才能公告实施。
依《劳基法》第38条规定,年资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之劳工应享有特别休假3日外,针对年资2年以上、3年未满者,由现行之7日提高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满者,由现行之10日增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满者也由现行之14日增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将随年资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为止;同时明文规定特休假由劳工排定之。
劳动部说明,受雇於事业单位或渔船之外国人已有《劳基法》保障特别休假权益,至於家庭类外国人劳动契约亦订有特别休假相关约定,故现行外国人若计画返国,可於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安排特别休假回国或於聘雇许可期间届满时返国。
外国人请假办法规定,外国人於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合於劳基法规定或劳动契约约定而取得特别休假时,得向雇主请求以特别休假返国,并自行排定请假返国期日,雇主应予同意。雇主基於企业经营或被照顾者之急迫需求,得与外国人协商调整返国期日。
不过,协商调整返国期日不成时,考量《就服法》第52条第5项已明定外国人请假返国,因此雇主仍应同意外国人原排定之返国期日,以保障其人权。
外国人请假返国手续原则上应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办理,例外有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前请假时,得委托他人代办。
外国人请假返国之程序,外国人向雇主请特别休假返国时不须检附证明文件。但以特别休假以外之 其他假别请假者,雇主可要求外国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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