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不正利益」函释至今2件案例被查获 雇主与仲介双被罚 劳动部吁遵守法令 2017-06-13
「不正利益」函释至今2件案例被查获
雇主与仲介双被罚 劳动部吁遵守法令
仲介市场常不时传出制造业、养护机构等雇主要求金钱或物品回扣,才愿意将外劳引进业务委托给仲介,劳动部(时值劳委会)在100年时有发函解释何谓「不正利益」,函释至106年3月止,仅有2件案例被查获,雇主被废止当次外劳配额,仲介也被处罚锾并停业处分。
劳动部表示,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就业安定费、刊登求才广告费、膳宿费、出国选工费用、外国人之机票费,还包含外劳宿舍内的生活用品配备,如送电视、寝具用品如棉被、枕头、冷气等,只要超出社会礼仪或商业习惯上所认馈赠之相当程度,而得以金钱折算其价值之物品或金钱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无形利益等。
据了解,虽常有回扣传闻,但是多年来很少有被查获案例,以往对「不正利益」没有明显界定,在100年劳动部函释后至106年3月止,仅分别在102年与104年查获一家制造业与一家养护机构有不法情形,雇主与仲介双双被处罚。
劳动部说明,仲介如以回扣争取客户,将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6款规定「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条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再依「劳动部办理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违反就业服务法停业及废止案件裁量基准」,依就服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处停业处分,第1次违反处停业1个月、第2次违反处停业3个月、第3次违反处停业6个月、第4次以上违反则处每次停业12个月。
至於要求回扣的雇主则是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4条第10款规定「於委任招募外国人时,向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期约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4条规定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裁量基准」规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递补招募」「重新招募」、「聘雇许可」或「展延聘雇许可」申请之日前2年内,於委任招募外国人时,向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期约或收受不正利益,应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
劳动部100年7月14日公告核释《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6款及第54条第1项第10款规定「不正利益」之内容,指雇主依法令规定或依契约约定应负担或支付之就业安定费、劳工保险费、全民健康保险费、职工福利金、膳宿费、外国人之机票费、刊登求才广告费、执行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相关设施费用及其他应负担或支付之费用;或逾越社会礼仪或商业习惯上所认馈赠之相当程度,而得以金钱折算其价值之物品或金钱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无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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