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訊息 > 企業管理 > 「不正利益」函釋至今2件案例被查獲 雇主與仲介雙被罰 勞動部籲遵守法令 2017-06-13
「不正利益」函釋至今2件案例被查獲
雇主與仲介雙被罰 勞動部籲遵守法令
仲介市場常不時傳出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雇主要求金錢或物品回扣,才願意將外勞引進業務委託給仲介,勞動部(時值勞委會)在100年時有發函解釋何謂「不正利益」,函釋至106年3月止,僅有2件案例被查獲,雇主被廢止當次外勞配額,仲介也被處罰鍰並停業處分。
勞動部表示,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出國選工費用、外國人之機票費,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寢具用品如棉被、枕頭、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據了解,雖常有回扣傳聞,但是多年來很少有被查獲案例,以往對「不正利益」沒有明顯界定,在100年勞動部函釋後至106年3月止,僅分別在102年與104年查獲一家製造業與一家養護機構有不法情形,雇主與仲介雙雙被處罰。
勞動部說明,仲介如以回扣爭取客戶,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規定「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依「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停業處分,第1次違反處停業1個月、第2次違反處停業3個月、第3次違反處停業6個月、第4次以上違反則處每次停業12個月。
至於要求回扣的雇主則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2年內,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100年7月14日公告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或支付之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刊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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