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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利益」函釋至今2件案例被查獲 雇主與仲介雙被罰 勞動部籲遵守法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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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尤其在科技產業對移工的需求和產業優勢方面,雙方有很大的互補空間。近期,臺灣與印度簽訂勞務合作備忘錄引發了一些社會爭議,這些爭議主要圍繞著對印度移工的刻板印象和犯罪問題的擔憂。 合作潛力 由於人力成本、疫情和地緣政治等因素,許多臺灣科技公司已在印度設立工廠或據點。這些公司希望在臺灣也能雇用印度移工,這樣這些在臺灣積累經驗的移工可以回到印度擔任管理職務,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科技合作和人力資源交流。 印度移工的吸引力 印度的移工對海外工作的考量不僅僅是薪資,還包括工作環境、發展機會等因素。臺灣的科技產業及其相對高薪資水平對印度移工具有很大吸引力。諮詢會議中的專家建議,在印度設廠的公司可以優先引進移工,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兩國的優勢互補。 刻板印象與犯罪問題 關於印度移工的犯罪問題,專家指出,犯罪行為並非天生,而是與環境和制度密切相關。印度國內的環境無法直接移植到移工旅居的國家。對於移工來說,出國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主要目的是負擔家計、賺取經濟收入。這些成本使得他們在旅居國犯罪的風險更高,不符合他們的利益。因此,移工在旅居國的犯罪率通常較低。 促進理解 提升臺灣與印度的相互理解對於雙方的合作至關重要。專家們在諮詢會議中指出,在討論勞務合作時,除了考慮臺灣國內的不同訴求,還需要理解印度社會和移工的期望。例如,過去印度移工多靠業者或同鄉介紹工作,少採直聘模式。臺灣的產業環境、薪資水平和開放額度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結論 總的來說,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雙方的合作可以互利共贏。儘管存在一些刻板印象和社會爭議,但通過深化理解和交流,可以逐步消除這些障礙,促進兩國之間的深入合作。提高對彼此文化和社會的理解,將有助於克服障礙,實現更有效的合作與發展。 https://www.ttmanpower.com/hot_493924.html 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 2024-07-18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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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利益」函釋至今2件案例被查獲

雇主與仲介雙被罰 勞動部籲遵守法令

 仲介市場常不時傳出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雇主要求金錢或物品回扣,才願意將外勞引進業務委託給仲介,勞動部(時值勞委會)在100年時有發函解釋何謂「不正利益」,函釋至106年3月止,僅有2件案例被查獲,雇主被廢止當次外勞配額,仲介也被處罰鍰並停業處分。

 勞動部表示,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出國選工費用、外國人之機票費,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寢具用品如棉被、枕頭、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據了解,雖常有回扣傳聞,但是多年來很少有被查獲案例,以往對「不正利益」沒有明顯界定,在100年勞動部函釋後至106年3月止,僅分別在102年與104年查獲一家製造業與一家養護機構有不法情形,雇主與仲介雙雙被處罰。

 勞動部說明,仲介如以回扣爭取客戶,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規定「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依「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停業處分,第1次違反處停業1個月、第2次違反處停業3個月、第3次違反處停業6個月、第4次以上違反則處每次停業12個月。

 至於要求回扣的雇主則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2年內,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100年7月14日公告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或支付之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刊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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