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雇主如谎报外籍劳工行踪不明,经查证属实者,除涉嫌违反《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2017-09-28
曾有外籍劳工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后,雇主谎报外籍劳工行踪不明,导致外籍劳工遭劳动部废止聘雇许可。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表示,雇主如谎报外籍劳工行踪不明,经查证属实者,除涉嫌违反《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外,并将依《就业服务法》处新台币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6条规定,受聘雇之外国人有连续旷职3日失去联系,或聘雇关系终止之情事,雇主应於3日内以书面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上开规定之立法目的,是为维持社会安定,及掌握外国人动态;但基於保障外籍劳工就业权益,雇主有依客观事实通报的责任,不可滥用行踪不明通报制度。
依现行外籍劳工行踪不明失去联系认定原则,若外籍劳工於连续旷职3日内,因劳资争议或雇主违法,曾拨打「1955」专线申诉,或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予以安置,不会认定为行踪不明失去联系,雇主若通报行踪不明,亦会在查证后撤销通报。
发展署进一步说明,倘接获外籍劳工申诉遭雇主恶意谎报行踪不明,将即进行调查。如经调查确认有恶意谎报事实,地方劳工主管机关可依法裁处新台币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劳动部并将同意外籍劳工转换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业权益。另外,雇主如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认定违反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亦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侦办。
发展署提醒,恶意谎报外籍劳工行踪不明将被处以刑事罚及行政罚,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