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双十国庆日依法放假 劳工当日出勤工资加倍 2017-10-12
双十国庆日依法放假 劳工当日出勤工资加倍
国庆连假即将到来!今年10月10日(周二)为国庆日,系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劳工应放假之日,依该法第39条规定,雇主应给予劳工放假1日且照给工资。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若雇主因经营上之需要可徵得劳工同意於当日出勤者,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即除给当日工资外,再加给一日工资,抑或择日补休。
许多劳资朋友询问由於今年国庆日在周二,要如何合法透过调整工作日及休息日形成4天连续假期(即10月7日周六至10月10日周二)之方式?
劳动局表示,如事业单位经劳资会议同意公司之工作行事历完全比照政府机关之办公行事历,采行8周变形工时制度者,得与政府机关之办公行事历一致,始得将9月30日(周六)调整为工作日,10月9日(周一)调整为一般工作日。
此外,如劳工於10月8日前离职者,因无法於10月9日取得休息日,致无从调整工作日与休息日,事业单位应使该等劳工於9月30日(周六)给予休息1日,如经同意於该日出勤者,仍应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规定给付休息日出勤工资。
劳动局说明,雇主如有聘雇部分工时劳工(如:工读生、PT人员),10月10日当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义务者,事业单位应给予放假1日,并依约定时薪及当日工时照给工资;倘经劳工同意於该日出勤,应给付加倍时薪,雇主应以时薪266元(133×2)乘以工作时数(8小时以内)核计。
服务业或轮班制工作者,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将「国庆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则该日(10月10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为可行,劳动局建议事业单位应事先公布协商调整后之休假,并於排班表上注记休假日或国定假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