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訊息 > 企業管理 > 政院通過《勞基法》草案 四不變四彈性 賴揆:保障勞工權益及給資方經營彈性 2017-11-13
政院通過《勞基法》草案 四不變四彈性
賴揆:保障勞工權益及給資方經營彈性
賴揆表示,去年一例一休施行以來,不僅有資方要求勞動彈性,勞工也是。資方透過各管道形式反映企業經營的困難,許多基層勞工也因一例一休限制或虛擬工時,喪失加班機會,為維持家計另外打工,更為辛苦。
賴揆強調,在進行一例一休修法程序,蒐集地方政府與國會意見,勞動部與其他財經部門也分別蒐集勞工個人、工會團體、企業、企業團體及各國商會的意見,勞動部並預告草案,彙整意見所得結論是要求政府修法,具體落實週休二日及勞資協議精神。
他指出,此次修法內容可歸納兩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捍衛勞工權益:(一)正常工時不變,每日工時8小時,每周40小時;(二)周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工作12天並非常態;(三)加班總工時不變,將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做彈性運用,但每三個月138小時的加班總工時不會改變;(四)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
他表示,第二個修法重點是「四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彈性:(一)加班彈性;(二)排班彈性:鬆綁「七休一」,但須經勞資協議及政府把關;(三)輪班間隔彈性: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彈性調整,以利三班制的產業運作;(四)特休假運用彈性:未休完當年度特休假,可經勞資協議遞延1年,仍未休完則以現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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