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除夕至初三法定国假 雇主应依法给假 协调特定休息、工作日对调 亦属合法 2018-02-12
除夕至初三法定国假 雇主应依法给假
协调特定休息、工作日对调 亦属合法
农历春节即将到来,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提醒,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2月15日至18日)为国定假日,雇主应给劳工休假;若因业务需求要求劳工当日出勤,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或取得劳工同意调移实施放假。此外,若适逢劳雇双方约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应再给劳工补休。
劳工局进一步说明,事业单位针对劳工於春节排班出勤,应特别注意前述国定假日期间,如劳雇双方约定休息日及例假为星期六(即初二)及星期日(即初三),雇主应再择日给予劳工补假2天。若事业单位取得劳工同意,将2天补假调移至2月19日及20日实施,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实施放假。
部分大型企业顾及员工返乡,已取得劳工同意於2月24日非工作日(即双方约定之休息日)上班,并将该日上班工时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时,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连假,因是劳工同意将特定休息日加班时数折换至特定工作日补休,非属一次性放弃加班费请求权,并无不可。
采排休制的企业,可经劳工同意将上述国定假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劳工局提醒,企业应确实将调移实施的休假日让劳工知悉,以免劳工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