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部公布《劳基法》新制QA共26题 加班换补休选择权在劳工 雇主不可片面决定 2018-03-08
劳动部公布《劳基法》新制QA共26题
加班换补休选择权在劳工 雇主不可片面决定
《劳基法》新制3月1日实施,新增每月加班工时上限可放宽至54小时、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7休1例假可挪移、轮班间隔11小时、加班时数换补休与特休假可递延等,劳动部汇整最新的劳基法新制QA,包括7大面向、共26题问答题,放上劳动部官网供各界参考;其中关於「加班补休规定」问答就有9题,劳动部强调,补休的选择权在於劳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劳工不领加班费只能选择补休。
劳动部重申,新制上路没有空窗期,若劳工认为雇主违法,可拨打1955专线检举。
26题劳基法新制QA,包括「休息日加班费」、「加班时数」、「加班补休规定」、「特别休假递延规定」、「轮班换班间距」、「例假7休1」与「其他」等7大面向。
外界关注劳雇双方应如何进行加班补休?劳动部回答,雇主请劳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后,应该要按照《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加班费,如果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并经过雇主同意后,可以将加班的工作时数换成补休的时数;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劳工只能补休,或是在还没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后抛弃加班费的请求权。
劳动部指出,加班换补休方式,依劳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事实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补休;补休期限原则上由劳雇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惟为避免补休期限无所限制,并利劳雇双方遵循,已於施行细则明定以劳雇双方特别休假约定年度之末日,作为最终补休期限。劳工如果未能补休完毕,雇主仍然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所谓「工资计算标准」,系指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当日,劳雇双方原所约定不低於劳动基准法规定之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及延长工时乘数计算之。(平日延长工作时间者,前两小时加给1/3,再延长两个小时加给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时另再加给1又1/3,第3至8小时另再加给1又2/3,第9至12小时另再加给2又2/3)。
劳动部表示,加班换补休日期由劳工提出后,徵得雇主同意排定,并非由雇主排定。劳工提出之补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属协商不成立,雇主应依《劳基法》第24条规定标准给付工资;至於劳工选择换取补休,并经雇主同意,劳工可於补休期限内选择於「工作日」进行补休,补休当日劳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应照给工资。
劳动部说,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请劳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后,劳工如有意愿选择补休,才有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1规定的适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劳雇双方如已约定换取补休,仍依劳雇双方之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