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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布《勞基法》新制QA共26題 加班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 雇主不可片面決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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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尤其在科技產業對移工的需求和產業優勢方面,雙方有很大的互補空間。近期,臺灣與印度簽訂勞務合作備忘錄引發了一些社會爭議,這些爭議主要圍繞著對印度移工的刻板印象和犯罪問題的擔憂。 合作潛力 由於人力成本、疫情和地緣政治等因素,許多臺灣科技公司已在印度設立工廠或據點。這些公司希望在臺灣也能雇用印度移工,這樣這些在臺灣積累經驗的移工可以回到印度擔任管理職務,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科技合作和人力資源交流。 印度移工的吸引力 印度的移工對海外工作的考量不僅僅是薪資,還包括工作環境、發展機會等因素。臺灣的科技產業及其相對高薪資水平對印度移工具有很大吸引力。諮詢會議中的專家建議,在印度設廠的公司可以優先引進移工,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兩國的優勢互補。 刻板印象與犯罪問題 關於印度移工的犯罪問題,專家指出,犯罪行為並非天生,而是與環境和制度密切相關。印度國內的環境無法直接移植到移工旅居的國家。對於移工來說,出國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主要目的是負擔家計、賺取經濟收入。這些成本使得他們在旅居國犯罪的風險更高,不符合他們的利益。因此,移工在旅居國的犯罪率通常較低。 促進理解 提升臺灣與印度的相互理解對於雙方的合作至關重要。專家們在諮詢會議中指出,在討論勞務合作時,除了考慮臺灣國內的不同訴求,還需要理解印度社會和移工的期望。例如,過去印度移工多靠業者或同鄉介紹工作,少採直聘模式。臺灣的產業環境、薪資水平和開放額度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結論 總的來說,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雙方的合作可以互利共贏。儘管存在一些刻板印象和社會爭議,但通過深化理解和交流,可以逐步消除這些障礙,促進兩國之間的深入合作。提高對彼此文化和社會的理解,將有助於克服障礙,實現更有效的合作與發展。 https://www.ttmanpower.com/hot_493924.html 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 2024-07-18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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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布《勞基法》新制QA共26題 

加班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 雇主不可片面決定 

 《勞基法》新制3月1日實施,新增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勞動部彙整最新的勞基法新制QA,包括7大面向、共26題問答題,放上勞動部官網供各界參考;其中關於「加班補休規定」問答就有9題,勞動部強調,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勞動部重申,新制上路沒有空窗期,若勞工認為雇主違法,可撥打1955專線檢舉。 
26題勞基法新制QA,包括「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與「其他」等7大面向。

 外界關注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勞動部回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勞動部指出,加班換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勞動部表示,加班換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至於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說,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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